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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延长《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静安区人民政府 | 2022-08-15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8日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分别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基金运作平台和监督委员会,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二)审定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投资方案、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工作总结等,(二)收集基金运作平台提交的对引导基金投资进展情况、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报告和定期报告等,(二)拟定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投资方案、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工作总结等,对违反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不利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投资行为或者对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基金运作平台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应与所投基金其他出资人在章程、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中约定,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五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应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评价机制应以设立引导基金的政策制度、政府要求、投资目的、运作规范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静安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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