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与五年规划的有序衔接,现就过渡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国家、省上出台新的培训补贴政策为止),统筹利用现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做好政府补贴性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调整部分政策(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0号)关于“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仍有结余的地区,可继续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国家、省出台的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持各地区围绕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各地要统筹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利用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开展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培训的,但已享受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人员,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6号)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项目评审、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培训公共服务工作,联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郑月联系电话及邮箱:028-86113042、ldtpxc@163.com联系人:财政厅吴军联系电话:028-86723068附件:2022年度各地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计划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