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为加强杭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由市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由市政府紧急指令市级医药承储单位组织采购和应急保供,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及承储单位,第三章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第十二条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下达的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书有关要求,第十四条承储单位由市经信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保供能力及经营效益等情况,第十六条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储备计划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确定后向承储单位下达,第二十三条流通储备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向市经信局申请调用市级医药储备物资,承储单位要对调出储备物资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九条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