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缴纳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的总部企业,2.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当年缴纳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3.以下情况不列入扶持范围:(1)原有总部企业或总部企业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区内搬迁,二、扶持政策4.总部开办政策总部企业和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如注册年度经认定不符合扶持标准的,5.经营奖励政策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自认定当年起,前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9.其他政策(1)扶持政策中所列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在区内新设立的核心运营机构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每年缴纳税收总额须达到500万元(含)以上,达不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12.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14.享受本意见第4、6条扶持政策均不超过当年区级地方贡献,关于修订《环翠区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