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4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16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十四号)(2018.12.29发布/2018.12.29实施)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政法规: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