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舟山市农业农村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舟农发〔2021〕42号)要求,现将《普陀区现代农机装备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2022年1月27日普陀区现代农机装备补贴工作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大对新引进且对农业“机器换人”有明显推进作用的新型成套农机装备和粮食生产机械化减损设备支持力度,购置总额以发票为准),其中用于粮食生产机具的按补贴标准3执行,对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谷物烘干机、纯农田拖拉机(轮式、履带式)等粮食生产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三、操作程序农机购置补贴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农机信息化智能终端装备补贴凭购置合同发票、现场安装使用材料等申请补贴,其中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如下:自主购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分批次及时兑付相关补贴资金,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原文:舟普农〔2022〕10号关于印发《普陀区现代农机装备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