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第六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由秘书处组织制定,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指导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第九条秘书处主要职责:(一)制订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方案、评审依据及相关工作制度等,(二)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对省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对省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候选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形成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和个人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中对申请人申报资格有异议的,第十七条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第二十条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二十一条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