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4日河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第六条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增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的保障能力,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第九条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十三条普通门诊费用(含一般诊疗费及门诊诊查费)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包干、年度结算、超支不补”的方式结算,(一)定额包干及月预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一个年度参保人选定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人数的包干经费总额作为该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定额包干费用,(四)参保人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直接与选定就诊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五)参保人中途符合规定变更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包干经费,年度内新参保的在参保缴费后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含未在上年度规定时间内选定的),加强对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和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