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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 2022-08-04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深圳高新区)进一步优化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是指通过利用市级财政科研资金,第四条专项计划所需的市级财政资金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审核深圳高新区各园区专项计划年度资金实施方案,第七条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各园区所在区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是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四)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以及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等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对在深圳高新区内注册或者经营的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机构、对协助从本市外引入科技企业落户深圳高新区的单位(以下简称协助引进单位)以及开展深圳高新区品牌建设活动的单位,(三)对于从本市外引进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的科技企业落户深圳高新区的协助引进单位,每家投资机构在每个园区年度累计按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支持,第十四条专项计划资助方式具体如下:(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以下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一)提前谋划项目储备,第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下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一)对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当年度资金实施方案进行核查,并将市级财政科研资金拨付至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由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依法追缴市级财政科研资金:(一)项目终止的,第二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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