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8月4日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委托经营行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经营是指车辆经营权所有人(以下称为委托人)将车辆经营权委托本市巡游车经营者(以下称为受托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实施巡游车经营业务,第五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巡游车委托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和受托企业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由受托企业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委托经营备案登记,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登记表》,可以要求受托企业补充相关申请材料,第十二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委托经营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第十三条受理委托经营备案登记申请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委托经营备案登记,受托企业可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委托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申请小汽车指标,受托企业或者委托人应当通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自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相应材料之日起委托经营备案登记自动失效,原受托企业或者变更后的受托企业应当自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注销或者换发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注销原受托企业受托经营车辆经营权所对应的巡游车车辆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