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粤商务贸函〔2022〕19号,下简称《申报指引》)支持标准的“小微企业类”升级为“普惠平台类”,适用企业从“2021年度出口额在300万(含)美元以下出口企业”扩大为“2021年度出口额在600万(含)美元以下出口企业”,具体如下: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定义将“小微企业类”的名称调整为“普惠平台类”,其中“普惠平台类”的定义为“保险公司采用平台类保险产品承保2021年度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下(含6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业务,”二、重点注意要点(一)重复投保情况对于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请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结合投保企业意愿和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情况等,总体原则第2点修改为“同一家保险公司存在同一普惠类企业投保两条或以上不同性质(标的)的投保申请明细,申报时‘按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和‘非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二)“普惠平台类”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上限原“(六)‘小微企业类’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上限”调整为“(六)‘普惠平台类’企业名单及资助额上限”,根据2021年度出口额不超过600万美元(含)的分段出口企业名单,核定“普惠平台类”企业名单和资助额上限,请相关保险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入库参考及2022年1至8月已发生项目申请材料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先行评审,2022年9至12月项目申请材料于2023年1月20日前送我局,以及2022年1-8月与9-12月期间的重复投保和退续保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