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江苏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江苏专利奖的评选工作,应当由申报主体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八条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专利发明人奖的,应当由申报主体所在单位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十三条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专利项目,第十四条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发明人奖的,并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配的推荐名额对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进行择优推荐,相同专利权人申报参评专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应当对拟推荐参评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进行公示,第四章评审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江苏专利奖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应当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江苏专利奖拟获奖项目或者人员有异议的,并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评审委员会将江苏专利奖拟获奖名单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