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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8-03
市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城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三明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是指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在三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是指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进行配套商品厂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第二章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管理第三条设立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相关经营许可、申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第四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商品厂房项目开发管理第六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从事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商品房开发项目立项、报规、报建等行政审批程序和规划管理,第十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对地块的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四章商品厂房项目租售管理第十五条拟销售的商品厂房应办理商品厂房预售许可或商品厂房现售备案,商品厂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办理条件及程序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后,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加强物业管理,按条例规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商品厂房租赁、销售后的监管由园区管委会、所在地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或入驻企业不得违反自然资源部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进行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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