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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渔业条例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 2022-08-03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扶持规模化、特色化养殖,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第二章养殖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对水域、滩涂利用的统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申请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养殖的水域、滩涂以及规模、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二)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发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一)以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水产苗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第十八条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养殖证的,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水产养殖;(二)遵守国家有关渔用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执行水产养殖技术标准和规范;(三)投饵养殖的,按照水产养殖规划控制投饵容量,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投饵养殖;(四)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第三十一条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指导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产出品和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或者超捕捞限额指标发放捕捞许可证的;(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款项的;(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安全事故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责令改正;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垂钓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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