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附件)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第十一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第十七条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市住建局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人社局,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及房产信息查询资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