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相符或相近的原则选择相应类别的诊断医师考核,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应及时签署有关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及有关资料,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并在诊断证明书上盖章,应当及时通过所在机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在作出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进行信息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经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其所在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