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