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引进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第三条银川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银川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申报主体依托单位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第四章支持与培养第十二条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培养期为3年,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提升、人才服务保障、科技学术研究和创新活动开展等支出,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参评各级各类科技人才奖励项目,人才培养和使用单位对培养对象给出综合评价意见,(一)企业培养领军人才合格及以上者应达到以下标准:1.培养期内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二)高校、科研机构培养领军人才合格及以上者应达到以下标准:1.培养期内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履行对创新团队的检查与考核职责,第十八条领军人才、创新团队考核合格者,第十九条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承担区、市科技计划项目,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报告,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首期培养经费下达后,建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培养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