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是指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第四条职责分工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第五条评价对象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第六条评价指标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生态环境司法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等四类,评价指标、分值计算、信用评定等具体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第十条评价公示区生态环境局、保税区管理局应当通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等渠道,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D级的,第十一条复核申请企事业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区生态环境局或者保税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第十五条结果共享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中国(上海浦东)查询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职能部门,第十六条分类监管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保税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运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第十八条信息安全管理区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