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第四条区经委(区粮储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权属储备粮食所在库点的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出入库规范流程,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储存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账务管理,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一)储存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的仓房应在仓外醒目处设置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专牌,(二)承储企业应当在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入仓前,(三)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储存损耗,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管理等制度,第三十条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发生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或承储库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区经委(区粮储局)应当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储存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一)因管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