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开展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并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承诺情况及违诺行为作为信用评价指标的重要参考,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七条【评价标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第八条【评价指标】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公共信用+行业信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第九条【评价分值】信用评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第十一条【等级标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九级,第十二条【初始等级】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初始信用等级原则上为良-(B-),第十五条【初评结果】每年3月31日前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计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上一年度信用分值并生成等级,第十六条【异议处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第十七条【终评结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等级信息,附件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按照企业信用评价方式方法,构建“公共信用+行业信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