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制定《柘荣县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通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建设开发中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本规定所称监管账户,是指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账户,第四条职责划分: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县本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检测、项目进度节点督查等具体监管工作,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和监管账户设立第五条监管银行的选择:开发企业应选择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第九条监管协议的签订、内容:《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由住建局、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共同签订,开发企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发起签订监管项目三方监管协议申请,(四)项目开发全流程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款支付计划,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包括预售项目全楼盘基本情况、所监管楼栋具体信息、监管账户及监管登记台账、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收存及支取流程、权利义务等内容,开发企业应当告知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许可的资金监管账户内,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附三方监管协议,经县住建部门批准后方可解除原三方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可向县住建部门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开发企业应注明监管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