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一、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二、优化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三、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四、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五、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