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具体支持方向包括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奖励和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具体专项条件和标准如下:(一)专项条件如下:1.申报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支持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具体专项条件和标准如下:(一)专项条件如下:1.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申请的申报单位为已列入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并实施相应组展项目的组展单位,及参加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所列线下展会的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3.组展单位组织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的企业,3.对于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资助,每家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所获资金资助上限为50万元,(四)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申报资金的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参加一次展会获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不纳入单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的统筹中,在当年项目计划执行完成后根据实际组展情况开展项目资助的申报工作,境外展会重点支持项目单位应向市商务局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二)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是指列入市商务局年度重点境外展览计划的展览项目,(三)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是指参加境外重点展览支持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