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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65-2022-0017浙农渔发〔2022〕1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2022-07-26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7月22日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为规范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一、总体要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参照国家级示范区创建要求同步开展,为符合《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或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创建示范工作方案、达到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等,由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报告(正式行文方式)、省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评评估报告,国家级示范区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创建示范工作方案、达到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等,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基本条件、创建申请表、验收标准及评分表按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渔发〔2021〕13号)、《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农渔养函〔2021〕61号)等要求执行,国家级示范区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后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一)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附件:1.省级示范区基本条件2.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创建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3.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创建主体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4.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池塘养殖类)5.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工厂化养殖类)6.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淡水大水面生态渔业和浅海滩涂养殖类)7.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稻渔综合种养类)8.省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为创建主体)附件1-8.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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