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高质量发展母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0日中山市高质量发展母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特制定本办法,是中山市拟搭建的“1+4+N”引导基金体系中的第一层,本办法所称二级母基金是指“1+4+N”引导基金体系的第二层,包括中山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中山市人才双创发展母基金、中山市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投资母基金及中山市招商引资发展母基金,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母基金采取管理、决策、评审、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已经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应规定的,第二十三条除中山市人才双创发展母基金以外的其他二级母基金,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相关事项,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24号)、《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府办〔2021〕17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失效,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24号)、《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府办〔2021〕17号)实施期间已签订的合同等约束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