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品种和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临时新增市级重要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储备部门实施,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储备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市级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重要物资储备年度计划,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在保管期内对市级重要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七条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重要储备物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储备数量达到年度计划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市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疫情、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并在相关工作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市级重要储备物资动用后,市级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重要物资品种、数量和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或者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