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配合实施《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佛建〔2022〕38号)(以下称“《公示规定》”),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用于规范及指引开发企业(含经纪机构,以下同)制作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附件,及指导各区局、行业协会的日常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级主管部门已制作示范文本的,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二、开发企业应结合项目实际按照《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明细表》(附件1)所列内容及要求进行公示,三、《公示规定》中列明的各项不利因素指标仅作为参考,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公示,四、2022年8月1日后申请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项目需按照《公示规定》获取项目公示二维码并按照最新规定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工作,在售项目及时完善相关公示信息,各开发企业在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