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五条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90日内开播,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