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第八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持证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十三条持证机构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持股比例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三章传送管理第十四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第十六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第二十一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