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入网认定申请书,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第十一条广电总局或委托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应凭原入网认定证书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广电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生产单位可在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外包装上标注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产品名称、型号、产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文标识的质量标志,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广电总局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质量跟踪、抽查检测,第十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四条入网认定的管理部门、质量体系审核人员、检测机构在入网认定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