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商事登记和税务入库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2)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企业应即刻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