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46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榕人社就〔2022〕23号)精神,各县(市)区、高新区应加强鼓励和指导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工作,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7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奖补实施细则一、补贴对象及条件2022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共享用工形式将本企业富余劳动力安排到缺工企业的各类非人力资源机构企业(以下称原企业),员工在共享用工开展期间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补贴标准原企业通过共享用工形式安排员工到接收企业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员工稳定就业1个月以入职后工资凭证为依据,三、申请流程1.发布劳动力余缺信息:开展共享用工前,3.备案:原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提交《共享用工备案申请表》(附件1)、与接收企业签订的共享用工协议书,4.审核拨付:原企业提交《共享用工员工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2)、《员工花名册》(附件3)和工资凭证,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资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附件:1.共享用工备案申请表2.共享用工员工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3.员工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