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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延续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 | 2022-07-05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材料(一)申报条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可以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请:1.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二)申报材料1.《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人向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市场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三)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公告,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产地市场监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2019年第三三二号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规定发布公告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2.《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3.《核验报告》福建省知识产权局2022年7月5日(联系人:林佳雯电话:0591-63097748)(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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