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配额分配方法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预分配配额,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第二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碳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复核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进行核查,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重点排放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配额履约义务,第四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专业机构进行联合检查,第四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履约情况等信息,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