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关于印发<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三年强基础”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禁捕专〔2021〕33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六)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生物等进行垂钓,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