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罗镇新龙村四社征收土地0.474公顷,上罗镇龙洞村一社征收土地0.0799公顷,上罗镇龙洞村三社征收土地0.0248公顷,上罗镇龙洞村四社征收土地0.2887公顷,三、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20〕1号)计算补偿、补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征收农用地标准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14〕7号)通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本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计算补偿,四、安置方式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失地农民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形成《珙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珙府通〔2022〕13号)后,由珙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根据《方案》规定内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珙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珙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责受理对本通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