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扬人社〔2021〕58号)和《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扬政民〔2022〕3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最低不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四、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