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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涧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涧县人民政府 | 2022-06-30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程序一、项目在线并联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县长审查、县长审批后(见附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2、交易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县发改科技局提供项目的立项批复、资金来源文件、财政局预算审核报告、工程类非招标项目交易备案表(见附件)等手续方可办理,(四)监督管理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第十七条所有变更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第十八条变更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且不超总投资2%(含)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请示县发改科技局,召集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实地查看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按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二十五条县住建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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