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有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以下简称“设计需方”)向专业设计机构(以下简称“设计供方”)购买设计服务,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批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运行经验和支撑能力的单位为创新券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服务平台运行以及创新券发放、兑付审核等日常事务,第九条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企业申请、推荐设计机构,设计需方与设计供方签订服务合同后,第十一条创新券服务机构对设计需方申请发放创新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后发放,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申请兑付,第十三条创新券服务机构对设计供方申请兑付创新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后兑付,自发放后两年内未申请兑付即自动失效,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第十六条创新券服务机构和设计供方、设计需方均应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