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6月23日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第三条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第五条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场评定工作,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六条省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明确,农场主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5年以上,第三章评定程序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授予“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三)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监测一次,农业农村厅每三年监测一次,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省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的,第十一条被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附件:1.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2.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汇总表3.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