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的仲裁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是指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的各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是指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参与的仲裁案件,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单位处理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三)监督、指导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第七条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和落实浮山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案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将填写完整的《诉讼案件报告表》(见附件1)、相关文件资料及初步解决方案报县送司法局,第十一条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诉讼案件登记台帐》(见附件3),第四章案件处理及相关事务管理第十二条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要高度重视,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第十四条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诉讼案件办理结束后,第十五条县司法局就浮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案件建立登记清单,第五章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由县司法局按程序确定,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主要考核本单位诉讼案件及时上报情况、办理情况、案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