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四条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承诺第二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第五条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认定后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首次落户资金扶持:(一)认定后的前三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奖励,(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第十一条对总部企业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第十五条总部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条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负责受理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的认定申请,市总部办负责受理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企业认定后由所在镇街负责审查年度经营情况并上报市总部办备案存档,原则上由市总部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每三年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审,第二十八条总部企业需书面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不迁出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