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