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一)市工信局下达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通知,(二)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并将推荐公文、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局;(四)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六)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公文形式联合发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认定程序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每两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第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一)市工信局下达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通知,(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通过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三)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和“赣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十七条对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相关技术创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