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为增强我市对总部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吸引力,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1)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第二条经营贡献奖(一)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该年度企业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我市的奖励,(二)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该年度企业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我市的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三条经营管理奖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