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科技厅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由储备项目库、预算项目库和立项项目库3部分组成,落实项目配套条件,有条件的项目类别实施常年征集受理项目,第十五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设定目标要求,(二)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预算项目库,(四)经批准签订项目合同、拨付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立项项目库管理,从预算项目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3.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