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22年6月20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