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地级以上市政府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投资奖励资金评审测算和支持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将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统筹本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上报、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地级以上市政府依据省有关要求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等工作,按规定程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应随同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情况一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具体的支持项目清单,第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地级以上市政府上报的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情况及支持项目清单后,结合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结果及整改等情况,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本地支持项目入库情况,第二十条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政府报送的绩效目标,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制订并上报本地的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对地级以上市测算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评审情况按规定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