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潮州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潮人社规〔2018〕2号)、《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潮人社〔2019〕113号)的要求,我局现将2022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实施失业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费率等信息进行公布,详见附件,附件1:《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明细表》附件2:《关于潮州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潮人社规〔2018〕2号)附件3:《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潮人社[2019]113号)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附件:失业浮动费率明细表.xlsx《关于潮州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潮人社规[2018]2号).pdf潮人社[2019]113号-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_广东省财政厅_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pdf。